对特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14 11:20) 点击:306 |
对特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对某些特殊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对外投资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所形成的财产以及房产等重要资产): 1、对外转让较为便利的: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 2、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存在限制):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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