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山东济南律师 王兴东律师:劳动教养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7-27 13:49) 点击:122 |
找山东济南律师 王兴东律师:劳动教养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 劳动教养是指国家劳动教养机关机关依照劳动教养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或不需要给以刑罚处罚,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教养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屡教不改的人,或者是有轻微的犯罪行为,但尚不够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 劳动教养措施毕竟只是一种行政处罚,它既不同于司法强制措施,也不同于刑罚处罚。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虽然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其意志是自由的,也没有罪行被他人发觉的现实“危险”。因此,行为人在劳动教养期间供述本人罪行的,包括对劳动教养原因的事实作出重大更正和补充,以致有适用刑罚必要的,都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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