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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山东济南律师 王兴东律师: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7-27 13:55)    点击:148

 找山东济南律师 王兴东律师: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1.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则都是判决或再定尚未生效的案件,前者是一审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后者是死刑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

  2.提起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只能有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

  3.提起的条件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上诉即可,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4.提起期限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处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外,没有期限限制;提起二审程序则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死刑复核程序要求判决死刑或裁定维持死刑的人民法院必须在3日内向有核准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

  5.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使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用的程序,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件,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审判。

  6.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既可以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罚;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是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按照死刑复核程序对案件作出最终处理时已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不可能再加重,至多是维持;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则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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