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山东济南律师 王兴东律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谁?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7-27 13:55) 点击:79 |
找山东济南律师 王兴东律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谁?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后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最终作出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所涉案件重新审判的决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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