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山东济南律师 王兴东律师:暂予监外执行恶概念,适用对象和使用条件是什么?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7-27 13:55) 点击:169 |
找山东济南律师 王兴东律师:暂予监外执行恶概念,适用对象和使用条件是什么?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 对象:很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备法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不能适用监外执行。但是,当他们因在监狱改造有突出表现被减刑裁判为有期徒刑后,就有了依法被适用监外执行的机会。 条件: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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