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兴东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找山东济南律师 王兴东律师:暂予监外执行恶概念,适用对象和使用条件是什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7-27 13:55)    点击:169

找山东济南律师 王兴东律师:暂予监外执行恶概念,适用对象和使用条件是什么?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

  对象:很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备法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不能适用监外执行。但是,当他们因在监狱改造有突出表现被减刑裁判为有期徒刑后,就有了依法被适用监外执行的机会。

  条件: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兴东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兴东律师,王兴东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兴东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70640125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兴东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济南律师 | 济南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兴东律师主页,您是第2524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