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12-02 16:24) 点击:802 |
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者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被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被称为受要约人。 1、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这样几个条件: (1)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一项要约必须由特定的人发出,这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为什么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发出的呢,因为要约因为受要约人承诺生效,如果不是特定的要约人,承诺也就没有意义。 (2)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应该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要约表明经过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受其约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 2、要约邀请是理论词汇,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3、我们先总结一下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要对方想跟自己订立合同。 (2)要约一发出,要约人即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发出后,对于要约邀请人来说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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